性心理障碍的判定标准2016-01-10丛中精神分析性心理障碍的判定依据丛中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性心理障碍(psychosexualdisorder)以往称为性变态(sexualdeviation)或性错误(paraphilia),男女双性心理和性行为明显偏离正常,以此偏离行为为性兴奋、性满足的主要或唯一方式的精神障碍。其正常异性恋受到全部或某种程度的破坏、干扰和影响。一般的精神活动没有其他明显的异常。《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CD-10)列举的性心理障碍的3个主要类别:性身份障碍、性偏好障碍与性发育和性取向相关的心理和行为障碍。1973年,美国精神病学会理事会确信同性恋不是精神病。将同性恋作为精神科分类机构从《诊断和统计手册(SDM)》中删除时,该学会声明同性恋本身并不意味着判断力、稳定性、可靠性、一般社会和职业能力的损害(美国精神科学会,1973)。但是,修订后的手册(DSM-3)包括了“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这一可以治疗的疾病单位。在之后的修正中,DSM-3-R的疾病清单不包括同性恋和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DSM-5将性身份障碍和相关临床现象从性心理障碍中取出,作为独立的精神障碍,单独列出性别不安障碍(性别不耐烦)。因此,在DSM-5的性心理障碍分类中,有窥视阴癖、露阴癖、摩擦癖、性虐待癖、性虐待癖、儿童癖、恋爱癖、异装癖等常见类型。在欧洲维多利亚时代,曾经只有男性上女性下位的性交姿势,被认为是唯一符合宗教要求的,被称为传教师的性交体位,其他性行为方式被认为是口交、性自慰等异常性行为方式,属于性变态。人性具有生物学功能,即生殖功能的人生功能,即性体验是人生的重要生活体验,对促进个人成长有重要作用,是人生的重要方面和内容,给人带来快感和满足,体现人生的某种意义和价值的社会功能,即建立和发展人际关系的功能健全的性心理和性行为应适当和谐地完成上述三个功能。过去认为,凡符合某一社会文化的规范、法律,以及生物学需要的性行为,被视为正常范围内的性行为。也就是说,不指向性交、不引起生殖和种类繁殖的性心理和性行为,性伴侣和本人受到伤害和痛苦的性心理和性行为都是异常的性变态。由于人们的性心理和性行为变异较大,仅仅统计学上的异常不能被视为性心理障碍,在临床精神病学实践中,性心理障碍的定义或诊断标准不能脱离社会文化的影响,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文化背景,对性行为有不同的评价。即使是同一个社会,同一个文化背景,不同时期的评价标准也不同。因此,目前还没有测量性行为正常或异常的绝对标准。区别只有条件和相对性。社会文化的发展与进化:从性变态到性少、性多。起初,许多性行为被诊断为性变态,并被医学污名。后来,以大多数人为正常标准,少数人的性行为被视为异常性行为,包括以生殖为目的、男女性交为标准,将同性恋视为性少数。目前,性多样性的观点是性平等,存在多样性。这个观点基于的价值标准是人人平等,男女平等的性是人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现代社会认为,每个人都是独特的,包括性行为方式在内的个人之间存在性行为的不同。现代社会在性方面,越来越开放,尊重个人权利,尊重性活动中的个人差异,认为人类在性活动中没有统一标准,提倡多样性价值观,保护每个人独特的尊严和价值。这被称为性多样性。差异没有优劣。在性行为方面,个体之间存在差异,同时,更要强调尊重差异,才能真正做到人人平等、男女平等。性是一种人权。每个人都有权决定如何使用自己的身体,包括性器官。如果性行为必须制定统一的标准,这和性道德霸权一样,我是对的,你是错的有权人是对的,无权人是错的很多人是对的,少数人是错的生殖是对的,非生殖是错的有爱是对的,没有爱是错的等等。这些都不符合性人权。性自由不是性交,性自由是个人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力,性是私事。李银河认为,只要符合成年、自愿、秘密三个标准,性行为就正常。随着社会文化的发展和进步,改变了人们对待性的态度和价值判断,影响了性心理障碍的诊断和分类,最显着的变化是同性恋从精神障碍的诊断分类中删除了